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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補字第 7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利息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店補字第725號 原   告 侯雅文       江元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春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,725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黎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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