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補字第 7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店補字第779號 原   告 連合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陳連貴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碧華(即吳清華之繼承人)等間請求返還牌照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3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 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黎輝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