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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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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勞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店勞簡字第1號 原   告 嚴以渝 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鵬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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