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店勞簡字第1號
原 告 嚴以渝
訴訟
代理人 郭世昌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宇鵬
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
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世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欣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