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店勞簡字第1號
原 告 嚴以渝
訴訟
代理人 郭世昌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宇鵬
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02年9月9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
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書狀陳明
原告所提之102年5月10日民事補充理由狀內所述「四、有關
請求
權之補充A、B、C」中所述之「年假7天及1月的出勤工資仍需請
求」究何所指?有無要為主張?若有,其
請求權基礎及數額究為
何?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世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欣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