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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小字第 7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店小字第750號 上 訴 人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騰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添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萬1,672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黎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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