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店小字第750號
上 訴 人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騰龍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添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萬1,672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
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林玉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 王黎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