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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小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店小字第833號 上 訴 人 鴻展彩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萬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欣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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