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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小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店小字第8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北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福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,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黎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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