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86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北松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建旺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福興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
1,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
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王黎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