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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小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店小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倡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津 訴訟代理人 許時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至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3,398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,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 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蟾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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