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店建簡字第17號
原 告 台灣翰澤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國輝
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
律師
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
李詩皓律師
被 告 普羅旺世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詹娜玲
上
當事人間給付
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上午9時50分,
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
臺彎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周祖民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
書 記 官 方蟾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