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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建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店建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顯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啟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茂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1,45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蟾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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