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店建簡字第6號
原 告 綺寓空間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睿誠
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
律師
被 告 派特芙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萬安中
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日下午3時45分在本
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林玉珮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林欣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