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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簡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店簡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倡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津 訴訟代理人 許時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億都液晶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 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,95 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9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 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黎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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