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06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倡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采津
訴訟代理人 許時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億都液晶片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間
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,95
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,9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
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
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黎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