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251號
原 告 凱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錦銘
訴訟代理人 張玲嬌
被 告 主恩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芮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倉儲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0日上午11時50分在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樓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
兩
造應準時到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鄭富城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方蟾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