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783號
上 訴 人 台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齊蒞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18,
549元(442,024+1,176,525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5,557元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新北市
○○區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周祖民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方蟾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