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905號
原 告 雍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慈祥
訴訟代理人 劉俊良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宏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
起訴僅繳納部分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,3
47,320元{即(月租194,561元×12)÷10%}(即依土地法第9
7條第1項所定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217,480元,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4,166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
93,314元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
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
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王黎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