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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簡字第 9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店簡字第905號 原   告 雍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慈祥 訴訟代理人 劉俊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 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,3 47,320元{即(月租194,561元×12)÷10%}(即依土地法第9 7條第1項所定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17,480元,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4,166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 93,314元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黎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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