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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簡字第 9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店簡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季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洪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電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1,750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,9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欣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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