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95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控智應用系統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延德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群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,000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新臺幣6,7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
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黎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