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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簡字第 9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店簡字第9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控智應用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延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群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,000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6,7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黎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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