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163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
法定
代理人 邱清泉
訴訟代理人 張能志
上列原告與
被告帝王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
,818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扣除
聲請支付命令
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
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
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黎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