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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補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電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店補字第163號 原  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訴訟代理人 張能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王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 ,818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黎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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