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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補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店補字第227號 原   告 太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晉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,094元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 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欣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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