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店補字第24號
原 告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春福
上列原告與
被告亞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
4,4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
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世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林欣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