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店補字第266號
原 告 宬詠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金葉
上列原告與
被告利靚潔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,560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扣除
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
幣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世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欣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