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補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店補字第266號 原   告 宬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靚潔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,560元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欣慧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