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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店補字第288號 原   告 沅鼎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佩熒 訴訟代理人 廖訓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璞石室內裝修設 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105,20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蟾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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