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288號
原 告 沅鼎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佩熒
訴訟代理人 廖訓塘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璞石室內裝修設
計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105,205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,110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
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鄭富城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方蟾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