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店補字第3號
原 告 竣冠鑫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雅芳
訴訟代理人 陳淑雲
上列原告與
被告鄭瓊芬即璨柏衛浴商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
,052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扣除
聲請支付命令
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世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林欣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