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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店補字第3號 原   告 竣冠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芳 訴訟代理人 陳淑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瓊芬即璨柏衛浴商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 ,052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欣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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