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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補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店補字第305號 原   告 邱憲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坤德、永康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3,802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欣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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