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店補字第305號
原 告 邱憲成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黃坤德、永康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33,802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
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世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林欣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