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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補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店補字第383號 原   告 緯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木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14 2,202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,285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,785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7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欣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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