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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補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店補字第449號 原   告 康德納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象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天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1,909元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10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欣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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