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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補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店補字第459號 原   告 大益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政茂 訴訟代理人 高嘉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445,09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蟾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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