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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店補字第5號 原   告 楊立羣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,35 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110元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黎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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