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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補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店補字第503號 原   告 陳泳勝即正瀚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沃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5,975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44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4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欣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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