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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補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店補字第509號 原  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肇雄、順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17,899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欣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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