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24號
原 告 加裕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行健
訴訟代理人 黃宗鼎
上列原告與
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
4,85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,080元,扣除
聲請支付命令
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,580元。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
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
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黎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