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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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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補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份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店補字第533號 原   告 張廣財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 律師       曾冠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士曼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份存 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3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 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黎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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