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33號
原 告 張廣財
訴訟
代理人 劉衡慶
律師
曾冠銓 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伊士曼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份存
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新臺幣3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
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黎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