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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補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店補字第534號 原   告 景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梓郡、櫻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17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,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,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欣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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