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店補字第534號
原 告 景黎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黃梓郡、櫻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17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,扣除
聲請支付
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,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
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林玉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欣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