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店補字第561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賴怡蓉
上列原告與
被告盧鼎九、富江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3萬7,058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
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林玉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林欣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