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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補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店補字第565號 原   告 至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宇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倡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2萬7,098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欣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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