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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補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店補字第581號 原   告 超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 2,5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87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,370元。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新店簡易庭法 官 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黎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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