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81號
原 告 超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金榮
上列原告與
被告威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
2,5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870元,扣除
聲請支付命令
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,370元。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
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
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黎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