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82號
原 告 冠輿國際智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俊男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異奇網股份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25,963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周祖民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方蟾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