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店補字第60號
原 告 富美剪刀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炯墩
訴訟代理人 林于任
上列原告與
被告蘇勝發、弘安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43,78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世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欣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