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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2 年度店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店補字第60號 原   告 富美剪刀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炯墩 訴訟代理人 林于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勝發、弘安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43,78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欣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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