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50號
原 告 旺國交通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正熙
原 告 廖建福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王成富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,830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
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黎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