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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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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3 年度店他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費用之徵收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店他字第3號 原   告 嚴以渝 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鵬 訴訟代理人 趙珮怡律師       黃旭田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 陳香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因關於准訴訟救助而暫免 訴訟費用之徵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,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;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,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。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經本院以102年度店 簡救字第4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,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,嗣經本院以102年度店勞簡字第1號判決確定,第一審訴訟 費用應由原告負擔,業經調卷查明,確定訴訟費用額如後附 計算書所示,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第一審裁判費 3,420元 合 計 3,4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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