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1077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熊谷真樹
訴訟代理人 邵憲源
被 告 林泳旭
三揚交通有限公司
上一人法定 盧泰山 住同上
代 理 人
上
當事人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04年4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
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羅月君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
書 記 官 王黎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