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3 年度店小字第 61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車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103年度店小字第611號 原   告 台灣河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惠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 被   告 洪平 訴訟代理人 洪忠文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店小字第611號給付車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 103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(下同)102年12月18日購買伊車牌號 碼00-0000 (應為UA-6588)號之車輛1部(下稱系爭車輛), 今價金未付,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。依買賣法律關係起 訴請求,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50,000元,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,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ꆼ、伊於102年5月5日入伍,103年4月7日退伍,服役期間並無向 原告購車。 ꆼ、系爭車輛於102年12月18日由訴外人洪忠文辦理過戶,因洪 忠文辦理系爭車輛車籍移轉登記需有固定住所,而暫登伊名 下。 ꆼ、系爭車輛原掛名原告所有,事實上為洪忠文個人所有,該車 並無買賣關係,且為笨重之柴油手排車,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黃秀惠與張書瑋均不會開。因洪忠文與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黃 秀惠關係決裂,始移轉於被告名下,而原告對系爭車輛買賣 過程、時間、地點、與何人談車價及如何至監理站辦理過戶 等過程全未說明,無從信原告主張為真。 三、得心證理由: ꆼ、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,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。民法第199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 人為準;債權為對於特定人之權利,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 求給付,而不能向債務人以外之人請求給付;買賣契約屬於 債權債務契約,而債之關係為特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。債 權債務之主體,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,亦有最高法院 43年台上字第99號、18年上字第1953號判例要旨及69年度台 上字第468號判決要旨足參,此為債之相對性原則。又按當 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,若應負舉證責任者先不能舉 證,以證明其所言屬實,則他造就其反對之主張無論有無舉 證,或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對先負舉證責任之人為不利 之判斷。而買賣契約之成立,應由主張買賣契約關係之原告 負舉證責任。 ꆼ、經查本件原告雖提出統一發票為證,然無法證明系爭車輛 買賣契約係存在於兩造間。且統一發票上所載期日為102 年 12月18日,而被告當時正在服役期間,原告陳稱被告與其購 買系爭車輛,要可採。而原告亦自稱:「…(系爭車輛)當 時是要賣給洪忠文,他再轉給洪平,等於是洪忠文買給洪平 。」(見本院卷第30頁背面),復參以原告所述:「…洪忠文 因毆打張書瑋故必須離開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0號住所。而 系爭車輛是手排,我也不想要,他也需要車就便宜讓渡賣給 他,…。有過戶被告名下及開發票之事實,故向被告催討。 」等情(見本院卷第28頁),益證本件被告並非買賣契約之當 事人,揆諸上開說明,原告以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車款, 即有未合。 三、綜上所述,兩造間既無買賣契約存在。從而,原告依買賣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50,00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即於法無據,為無理由, 應予駁回。 四、本件事證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陳述、所提之證據及證據 之聲請,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 附此敘明。 五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 合 計 1,000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 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