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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3 年度店簡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店簡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百崴宇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11,364 元( 7,116.165美元匯率29.702,即以起訴時之新臺幣兌換美 元之匯率為29.702:1換算計算之,元以下四捨五入 )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,4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蟾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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