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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3 年度店簡字第 10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店簡字第1083號 上 訴 人 台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春凉 上 訴 人 曾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榮駿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25,000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,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蟾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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