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243號
上 訴 人 合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建民
訴訟代理人 柯金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
0,69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周祖民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方蟾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