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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3 年度店簡字第 12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店簡字第1243號 上 訴 人 合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民 訴訟代理人 柯金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 0,69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蟾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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