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279號
上 訴 人 舒姜瑪琳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秀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山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65,00
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2,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周祖民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方蟾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