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661號
原 告 羅惠如
兼訴訟代理 宋百民
人 號7樓之3
被 告 茂昌專業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鳳先
上
當事人間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04年3月24日下午3時45分在
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
兩造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洗
水塔契約,原告並提出水龍頭照片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
新店簡易庭
法 官 羅月君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
書 記 官 王黎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