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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3 年度店簡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901號 原  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德智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  告 吉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奇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被告與訴外人利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(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87號)訴訟 所確認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 ,經本院於104年5月21日裁定在上開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,有被告提出判決確定證明書 影本1紙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屬 實,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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