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901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燦昌
訴訟代理人 黃德智
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
被 告 吉林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永奇
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
律師
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
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被告與訴外人利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
債
權不存在等事件(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87號)訴訟
所確認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
裁判之先決問題
,經本院於104年5月21日裁定在
上開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
本件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,有被告提出判決確定證明書
影本1紙在卷
可稽,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屬
實,
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陳杰正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