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店簡字第935號
上 訴 人 立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藍姮姮
訴訟代理人 陳錚民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安新城A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萬6,000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3,1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
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林玉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