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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3 年度店簡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店簡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立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姮姮 訴訟代理人 陳錚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安新城A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萬6,000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,1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姿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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