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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新店簡易庭 103 年度店補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店補字第188號 原   告 旭洲資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硃 訴訟代理人 胡介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泓鼎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26,25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蟾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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